[新聞]智財局將大修複審與舉發程序:台版PTAB即將出現?
北美智權報
智財局將大修複審與舉發程序:台版PTAB即將出現?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
IPNC_190313_0705.htm
http://tinyurl.com/yxzl7fpr
專利業界對智財局的專利複審、舉發程序詬病已久,尤其當日本、美國等專利大國,都以
兩造對審的方式進行舉發審查,台灣卻還是以書面進行,而且在智財局審定後,又得通過
經濟部訴願會才能進入司法程序,效率上大打折扣。終於,現在智財局決定出手翻修了,
第一步就是成立類似美國PTAB的專責單位,負責處理專利的複審與舉發。
從去年開始,智財局就著手翻修現行的專利權舉發程序。例如在專利法的修正草案中,對
於舉發人和相對人的舉證、更正期間做出限制,以提升舉發審查效率(可參見前文台灣專
利法修正重點搶先看)。此外,也設計了適用於舉發程序的聽證作業辦法,若當事人對舉
發審定結果不服,也可以免除訴願,直接向智財法院提起訴訟。
到了今年,智財局的動作更大,計畫一次改造專利、商標的有效性爭議機制。組織上,目
前智財局的編制中,專利和商標各有其獲證後的舉發或異議、評定的主管單位,但未來計
劃將這兩個部門合而為一,成立專責的專利商標複審與爭議審議組(簡稱審議組),以擴
大業務量能。
未來專責部門將統合負責專利、商標的有效性爭議
既然設立了專責部門,行政程序也必須搭配調整。以專利為例,智財局計畫分成「申請案
」和「舉發案」兩套程序:在申請案中,若發明或設計專利的申請人對於智財局的核駁審
定不符,未來可以向審議組申請複審;在經過前置審查、合議審理等程序後,若審議組最
終仍做出複審不成立的決定,則當事人可以智財局為被告,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圖
1)。
圖1:未來台灣發明、設計專利核駁複審流程規劃
資料來源:專利商標審查及爭議業務修法芻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2月
至於舉發案,則是由當前聽證程序再進化而來。未來對於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的舉發案
件,將統一歸由審議組處理,只要滿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就會由審議組以三至五名成員進
行合議,並且以言詞辯論的形式,由舉發人和被舉發人(及專利權人)進行攻防,做出舉
發成立或不成立審定結果。若兩造當事人對此審定結果不服,也可以再向智財法院提起訴
訟(圖2)。
圖2:未來台灣專利權舉發流程規劃
資料來源:專利商標審查及爭議業務修法芻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8年2月
新作法的最大好處,就是提升審查效率。依據現行辦法,不論是申請案或者舉發案,若對
智財局的決定不服,都必須先經過經濟部訴願會才能進入司法訴訟,新作法可以在智財局
的決定後直接進入法院,當然有效率得多;但如此一來也會產生諸多新問題,例如新設置
的審議組,如何確保獨立性?對此,洪淑敏解釋,由商標、專利的人員共同組成,就是希
望在專業上能夠互補。「專利議題在個別技術確實有門檻,但商標這邊的人都具有法律專
業,在合議審理時就能互相幫忙。」
新作法能提升作業效率,但修法工程十分浩大
不過,更大的問題會在程序進行上。以申請案的複審流程來說,智財局計畫導入前置審查
制度,也就是若申請人提出的複審申請中伴隨修正,需由初審人員進行前置審查,若審查
未通過才會進入到後階段的合議審理。對此,與會的業界人士認為,對於「修正」的範圍
必須界定清楚,例如若僅是圖示標號、頁碼、錯字等無關專利範圍大小的修正,都必須通
過前置審查,對於效率提升的幫助恐怕將十分有限。
至於舉發案,因為將改以兩造對審的方式進行,後續的司法訴訟如何定性,也必然引起爭
議。洪淑敏指出,在日本特許廳(JPO)審判部的當事者系審決中,若有一方不服審決,
是以程序相對人為被告,向知的高等財產裁判所提起訴訟;因此,智財局的修法建議中,
也是以舉發程序中的申請人或相對人為被告,提起行政撤銷訴訟。對此,洪淑敏強調,「
這完全不是定論,只是很粗淺的想法」
圖3:智財局長洪淑敏
攝影:唐銘偉
智財局之所以對這個問題如此戒慎恐懼,是因為它碰觸到了台灣司法制度的核心。若舉發
改採對審制,由舉發人和專利權人進行攻防,則智財局(即審議組)的角色將轉化為類似
法官的裁判者,後續的司法訴訟也應該由這兩造繼續進行,才能杜絕現行「二打一」的問
題;然而,不論專利權的授證或者舉發撤銷,都是由智財局做成的行政處分,並不適合以
民事訴訟來處理。洪淑敏也坦承,「如果訴訟中的兩造都是人民,打的卻是行政訴訟,這
樣法理上該怎麼解釋我們還沒想好。」
可想而知,後續的草案研擬、政策討論、修法推動都會是大工程,而且接下來適逢選舉年
,要順利完成修法的難度也更高,但智財局願意踏出第一步,向業界宣示改善的決心,就
已經值得肯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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