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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請問美國發明專利持有比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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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寫清楚 再補充一下. 雖然美國的原則是一發明一申請 但一個申請案中可以claim多種不同的變化 只要. 這些變化是對應到同一個發明精神(主要特徵). 因此 可能獨立項claim所要保護的發明精神是所有發明人共同發明的 但不同之. 附屬項claims所要分別保護的不同變化(或進一步的修改) 是分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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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專家 只是個人想法. 會不會是事務所沒講清楚. USPTO問的不是各個發明人個別持有專利的比例. 而是問說 是否所有的claims都是由所有發明人所共有?. 或是 某些claim只屬於某位發明人所有?. 有可能是 claims 1~3 & 5~8 是AB共有. 但 claims 4~5 只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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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天啊 我好吃驚 我被騙了嗎?. 原事務所跟我說因為要寫啥受讓書的 還是什麼別的我聽不太懂. 然後說我的狀況比較特別. 是發明人跟公司共同持有 所以要填這項. 然後說一般都是完全讓與給公司的. reel /frame number 是申請號嗎?還是單純卷號?有差嗎?. 我是有公開日跟公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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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無責任言論 看看就好*************. <囧> 話說 ...我案子做那麼久 還沒在去USPTO的文件中看到權利比這東西. 真..真的有這回事嗎 Σ( ° △ °|||). 以我所知共同申請人就是共同申請人 即時同時持有一個專利權. 權利比應該是在案外利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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