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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請教關於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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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chan (該閉嘴了)時間17年前 (2008/05/20 15:2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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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依審查基準2-3-13,雙方皆不予專利. [申請人主張前述事實的公開日至申請日之間,若他人就相同發明提出申請. ,由於申請人所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的效果不能排除他人申請案申請在先之事實,. 依先申請原則,原主張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的申請案不得准予專利,. 而他人申請在先之申請案則因申請前已有相同

推噓4(4推 0噓 4→)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bby0414 (abby)時間17年前 (2008/05/17 22: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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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優惠期是針對單一文件或事件,於特定情事下首次曝光的優惠,且不會違背. 國內所主張的先申請原則,只能變成公共財了。. 新穎性認定日期是以美國申請日,因此本案會因台灣的論文發表日在先. 而導致喪失新穎性。. 若有不正確的地方,還請前輩指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推噓4(4推 0噓 12→)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indfaller (windfall)時間17年前 (2008/05/17 22:1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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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想請問一下關於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的問題. 1. 如果A今天發表論文,但在6個月的不喪失新穎性之優惠期間內B先以該內容申請專利,雖然B會因為新穎性而無法獲得專利,但A也因此無法申請,請問A有辦法救濟嗎?. 2. 如果A今天發表論文,在7個月後申請美國專利(美國的優惠是12個月),如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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