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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有關共同發明人之問題(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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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5→)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God (黯月舞星魂)時間16年前 (2009/10/10 13: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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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是個人想法..有問題的地方請大家幫忙更正. 研究生一般都會領學校的薪水或經費補助. 而且會用到學校(實驗室)設備. 這已經可視為僱傭關係了. 所以重點在於:是不是職務上的發明. 如果是論文內容,那請依照學校規定,因為你是利用學校的資源做出來的. 但依你的推文,似乎和研究內容無關?. 呃..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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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ar (<(‵皿′)@m)時間16年前 (2009/10/10 01:1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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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自始擁有姓名表示權(就是一定可以掛名), 但未必有申請權(取得專利權之期待權),. 申請權需視 職務上 (專7) 或 非職務上發明 (專8),. 職務上申請權歸屬(1.僱傭, 學校聘請教授研究. 2.委任 or 承攬, 如國科會委託之研究). -> 1.的話 請照學校內辦法辦理, 基本上是教授
(還有610個字)

推噓1(1推 0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6年前 (2009/10/09 21: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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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小的個人意見 請各位前輩指教. 因台灣之專利申請權人為 發明人(全體) 或受其各人讓予或繼承之人. 共同著作權人之各人是否必然擁有名列共同發明人之權利 應為本案之爭點所在. 私以為 共同著作人 和 專利申請權人/發明人 應予分開討論. 見下例. =MPEP 3132.01=. 在Katz 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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