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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行政程序法 §17 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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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1→)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ifree (hifree)時間14年前 (2012/03/18 18: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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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條適用在人民提出申請案. 不是對於行政機關駁回申請處分之行政救濟案. 第十七條不是這樣用的. 您這種情形應該適用第九十九條的救濟途徑教示義務. 除非該機關之行政處分未敘明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式應於何等期間向何機關提出.
(還有69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akkk (達克)時間14年前 (2012/03/18 18: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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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個人覺得是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就是適用於所有行政機關 似乎沒有擴不擴張的問題. 如果專利法有規定期間 那就是法定期間. 問題是應該沒有 所以審委才指定期間. 也就是說 這應該是個附解除條件的行政處分.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192

推噓4(4推 0噓 8→)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4年前 (2012/03/18 17: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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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設:. 某甲於收到一審查意見通知書 A,其回應期限為100/1/1,審
(還有43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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