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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行政程序法 §17 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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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條適用在人民提出申請案. 不是對於行政機關駁回申請處分之行政救濟案. 第十七條不是這樣用的. 您這種情形應該適用第九十九條的救濟途徑教示義務. 除非該機關之行政處分未敘明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式應於何等期間向何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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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設:. 某甲於收到一審查意見通知書 A,其回應期限為100/1/1,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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