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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發明內容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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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觀念中 把CLAIM複製貼上是拿來當保險用的 而且必定有其一定格式. 若一發明為 ABCD AB為關鍵且不可省略. 則其發明內容通常會這樣寫. 『本發明為AB,其在使用時『可選擇性地』加C,亦『可選擇性地』加D。』. 等於揭露了 1.AB 2.ABC 3.ABD 4.ABCD 四種組合. 說明
(還有27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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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講好了. 假設你的發明整體有ABCDEF六個技術. 其中AB是先前技術就有了. CDEF裡面,你認為D是必要. 所以一開始的獨立項是ABD. CEF是附屬的技術方案. 這個技術手段跟"實施方式"其實是有差的唷. 比如說CEF分別是三個元件. 那本發明由A元件、B元件及D元件組成其個別技術跟互動分
(還有43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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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想要跟大家請問一個小小的實務問題。. 平常在校事務所稿如果字數過多時,. 部門前輩及主管常常會說發明內容那個段落可以刪一刪留獨立項的部分就好,. (發明內容的段落通常看到都是把所有權利項在此重提一次). 在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中也看過蠻多專利是這麼個做法,. 但回頭看看TIPO的審查基準:
(還有324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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