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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專利法第59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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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athcustom (DC)時間13年前 (2013/04/05 20:0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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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這些法條,其條理如下. 第一項第三款前半段. 某A在某B申請C技術之專利前就已經自行開始實施(或完成實施之準備). 因此A其實是獨立發展出來C技術的,只是某A出於某些原因沒有提出專利申請. 因此保障他"在原事業範圍內之實施權利". 後半段. 但是如果A是由B處得知C技術的話,且B已經對A宣告保留
(還有425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時間13年前 (2013/04/05 15:0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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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是指在實施者(A)在申請專利前已實施是不需要授權的. 但若實施的知識是從專利權人(B)處得知者除外. 第五條 我的理解是兩句應該一併觀之. 實施者(A)有續用的權利(不因專利權人反對而不能實施). 但要付實施權利金給真正的專利權人(C)否則前述權利失效.... 請參酌 若有誤亦請不吝指正 :

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miao (喵的)時間13年前 (2013/04/05 14: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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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開始重溫專利法,不知為何,每每重溫專利法都會有新的想法=_=a. 首先,先列出條文. 第59條.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 知其發
(還有40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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