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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新聞] 阿里巴巴專利攻台 電子商務圈剉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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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rcomet (無暱稱)時間8年前 (2017/01/10 00: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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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這一行做久了 最常聽到的就是. 這技術不難啊 為什麼可以拿到專利?. 這技術很一般啊 為什麼可以拿到專利. 這就是麻煩的地方. 專利不是看技術困不困難簡不簡單 專利是看有沒有被先前技術揭露. 揭露包括了全部揭露或是大致上揭露.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筆蓋上有一個突起讓筆不會一直滾動. 這也有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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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4→)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時間8年前 (2017/01/10 00:39),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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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comet: 你是用技術來判斷專利性而不是用專利的角度去看專利 01/10 00:30→ forcomet: 這就是最大的盲點 01/10 00:30→ forcomet: 你都說金流的問題是難以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程式設計師怎 01/10 00:31→ forcomet: 麼會去想到?這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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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3→)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orcomet (無暱稱)時間8年前 (2017/01/10 00: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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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ilski之後 最高法院提出“抽象概念“的說明. 認為即便符合MOT 但是如果只是一個抽象概念 仍不符合101. 最高法院認為不是符合MOT就是符合101. 這是我當時唸判決的心得 希望沒記錯. 個人覺得如果從“符合”101的角度來看這些討論101的case是會有點失焦. 我建議要從專利是”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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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32→)留言3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時間8年前 (2017/01/08 16:44),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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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正. 抱歉我之前文章應該沒有說清楚. 我的意思應該是. 一 就商業方法可否單獨申請專利,2010年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公告Bilski v. Kappos. 案判決結果,九位大法官一致認為Bilski案主張發明依法不得授予專利。結果雖符. 合一般預期,但其法理分析卻分為兩派,最終以5:4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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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aremy ( )時間8年前 (2017/01/08 15:49),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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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針對特定申請案進行前案檢索而發現存在影響其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的現有技術則表示此特定申請案可能不具備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跟此特定申請案是不是商業方法、軟體專利或演算法專利無關。. 2.如果特定申請案是商業方法、軟體專利或演算法專利,在進行前案檢索而沒有發現存在影響其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的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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