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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申請美國專利,IDS是否盡量不要寫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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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2→)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pme (oOpz!!!)時間10年前 (2015/07/24 02: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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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份的美國審查委員 比較不會完全都不檢索找前案 光拿IDS裡可以成為前案的打你.. 邏輯上, 你之所以敢列 表示你的發明比IDS裡的東西更具專利要件 不是嗎?. 所以應該是不太需要擔心用IDS裡可成為前案的內容核駁你. 總使你不列 審委也會自己檢索 如果你的發明本來就很虛 要列不列其實沒差:).

推噓18(18推 0噓 28→)留言4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ecuba (CHE)時間10年前 (2015/07/20 12:1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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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已知美國專利局要求申請者有IDS義務. (要把自己知道的類似前案揭露給審委...). 然而要申請人做這種可能自爆的事...似乎是有點微妙啊 @@. 小弟有聽過兩種意見. 一種是說IDS還是老實寫比較好,因為審委「比較不會」用IDS的內容核駁你. 另一種說法是最好不要寫太多,因為等
(還有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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