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USPTO的OA
共 3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10(10推 0噓 29→)留言3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nf (*)時間8年前 (2017/04/20 23:01),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先感謝前輩釋義. 由於我也是第一次遇到. 其實有疑惑的重點好像就是在最後那段建議. Application is advised of ...against the later invention.. 根據你的意思是簡化是說.... 審查委員建議申請人指出本案哪些請求項並非共有的(發明人自己的).
(還有59個字)

推噓1(1推 0噓 5→)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z3919870 (喵喵龜)時間8年前 (2017/04/20 22:46), 8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不負責任的翻譯:. 此申請目前以共同發明人為名。在沒有相反證據下,考量有效提申的專利範圍. 的專利性時,審查委員假定各種專利範圍的標的是共有地涵蓋於任何發明的當下。. 建議申請人在37 CFR 1.56的規範下,指出不是共有的後發明提交當下之各專利. 範圍的發明人以及有效申請日,以使審查委員可以考慮
(還有174個字)

推噓3(3推 0噓 3→)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nnf (*)時間8年前 (2017/04/20 21:58), 8年前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想請問各位前輩. 在發明申請案選組過後. 日前收到第一次OA. 結果在敘明以103核駁的前段文字引敘了一段. "This application currently names joint inventors. In considering. patentability of the claims
(還有868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