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第五版-版規草案
很高興有Salt大與Best的回覆。
我認為民主制度與極權制度在組織的管理上各有其利弊。民主制度雖然能讓權力不被少數
人把握,但是效率相對低落;而極權制度則能夠效率的處理許多事情,但是一旦發生了問
題,那也會是一場災難。現今的社會,我們擁抱民主,不是因為我們認為權力分散就是好
的,而是我們覺得,犧牲了一些效率,但能換得部分的權力以避免遭受極大的災難,那是
可以被接受的。
就PTT 的看板而言,極端的民主--例如每m一篇文章都要舉辦一次投票--與極端的極
權--例如沒有板規全憑板主喜好做事情,都不是我們所樂見的狀況。但應該如何取捨,
取得適當的平衡,則是一個看板應該去思考的問題。而板規只是這種價值的體現。
從上述的觀點,請容我針對Salt大與Best大所提出的疑問做出回覆。
Salt大的推文我摘要成幾點:1. 反對推噓文存在;2. 本版的罰則需要經過板眾投票;3.
管理者在處理挑釁案的角色;4. 管理者意見不一致。
Best大的回文則是認為:1. 需要修正"板主"名稱;2. 板規應該精簡;3. 板主權力應進
一步限縮。
針對Salt大所提出的問題:
1. 反對推噓文存在
我自己的觀點是,推文/噓文本身是其他使用者對文章的喜好,而不是一種攻擊或是防護
該文章的武器。禁止修改/刪除推噓文,是鼓勵他人對於文章進行評論的一種方式,也是
保護許多不願意發文(例如因為隱私考量),但卻願意指點他人的使用者的一種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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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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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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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是不太會將噓文作為一種攻擊,因此不會認為有反噓的必要。因此,因為發文者無
法反噓,所以要禁止開放噓文,或是開放可以刪除/修改推噓文,我認為所帶來的壞處會
大於好處。
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實際上Salt大在這個意見中帶出的是兩個議題:
1) 是否開放噓文 以及 2) 是否開放修改推噓文
只是因為發文者無法反噓或是攻擊這個理由,我覺得論點略有些薄弱。
2. 本板罰則需要經過板眾投票
這部分可以從兩方面來說。
第一,這份板規草案包含了未來違規行為的處置,與Salt大的建議無異。第二,則是要求
違規行為處置的理由。Salt大提出了兩點說明:1) 是申訴制度;以及2)罰則過重。
針對第一點,目前的板規草案包含了未來的處置,現行的狀態就是在針對這些違規行為的
處置進行討論。應該是與Salt大的建議方向相同。
針對第二點申訴制度的部分,根據目前的站方的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以及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申訴處理規則所載明的,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之申訴人為提出申訴之使用者,被申訴人為本組看板之板主。
第 4 條 被申訴人及申訴人之權利義務:
三、被申訴人接到申訴通知後7日內,請在組務板根據申訴內容進行一次答辯,
否則視同放棄答辯。
四、被申訴人有責任提出答辯。若被申訴人因故無法在期限內答辯,請先向
組長說明,得再展延3天。
因此,就PTT 站方的規範,已經有明訂公告與申訴的規則。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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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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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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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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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狀況應該已經有相關的事後救濟程序。
至於事先救濟的部分,我認為溝通與答辯是必要的。但是否要訂定更細緻的規定,則會
是第二階段的工作(舉例來說,應該先是有行政法才會有行政救濟法與行政程序法),若屆
時板眾依然認為有訂定該項規則,並且同樣給予板主執行的權力,那時候在進行討論,可
能更合時宜。
而罰則過重,如Salt大所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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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5:21,
06/27 05:21
基本上,在本次草案內,最高的處置只有一年。我認為永久水桶侵害他人的言論自由,因
此目前沒有任何一項違規會有永久水桶的處置。
3. 處理挑釁案的角色
這部分如果Salt大與板眾願意細看這次的板規,請參閱
5. 違反3.3.5 (人身攻擊)
經當事人檢舉,原文章退回,視情節水桶2周-1年。
10. 推噓文違反3.3.5 (推噓文人身攻擊)
經當事人檢舉,視情節水桶2周-1年。
基本上這次板規的架構,第三章是違規行為的定義,第四章則是違規行為的處置。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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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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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5:30,
06/27 05:30
不會發生。
4. 管理者意見不一致
這部分是很重要的一環,因為對於很多文章的判定標準不同,因此我在政見中也提到了需
要奇數位板主,以避免獨斷的狀況再次發生。但正因為這樣,我認為在處理板務上,三位
板主的權力是相同的。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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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7 05:33,
06/27 05:33
這種情形。
我認為能夠兼顧Salt大所提出的問題以及看板管理效率的方式很簡單,就是分程度的進行
公告。舉例來說,如果文章刪除的處置,則板主即能逕行處置;如果是文章退回或是水桶
一個月以下的處置,則需要公告並敘明理由;如果是文章退回及水桶一個月以上的處置,
則需要三位板主內部投票,並且公告內部投票結果。
但上述這些處置方式是需要再行調整的,我認為需要另外訂定規定,而不是全部塞進板規
之中。
針對Best大的建議,我也分別回應。
1. 需要修正"板主"名稱
這部分我沒有太大的意見。之所以沿用"板主",並不是因為是看板之主,而只是單純的依
照站方稱呼(請見板主權力義務規範)所訂定的。我自己認為,板主只是一個稱呼,管理者
也是。符合板眾的期待,才是這名板主或是管理者的最高指導原則。
2. 板規應該精簡
這個部分我則是認為有一個邏輯上的盲點。Best大認為,
板規摳得越細 層級分得越多 越容易給管理者玩文字獄的機會
但我反而認為不是這樣。模糊或是空泛的規定,一樣能給予板主無限上綱的權力,因為
板主具有規定的解釋權。因此最好的做法,板規的粗細或是精簡,而是是否有把規範定
義清楚。
以Best大所草擬的板規為例:
§ 板規1:除非下面的補充說明有相關規定,否則,板眾之間如果有任何爭議,請自行向
地檢署遞狀提告,或向110或刑事局偵九隊報案。¶
這個規定僅規範了板友之間發生糾紛,但並未規定其他的看板違規行為。這種規範固然限
制了板主權力,但是會造成兩個新的問題:(1) 忽略了站方的規定;以及(2)剝奪了板友
救濟管道的選擇。
(1)忽略站方規定:根據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一、看板違規行為: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上述三點並不限於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但依照Best大的板規,並未對此進行規範。如果
板主需要針對上述三點違規事項進行處置(板主的責任),則勢必需要以補充規則5
針對臨時發生的特殊情況,管理員可以隨機處理
進行處置。但這種做法會給予板主板規的解釋權,反而變相的提供板主擴張權力的機會。
(2)板友救濟管道的選擇
而所謂板友救濟管道的選擇,則考量到板友的訴訟成本。進行法律訴訟是板友的權力,並
不會因為板規規定有所差異。但進行法律訴訟有其成本,並不是所有的板友在遭受人身攻
擊後,都願意付出極高的代價進行訴訟程序。如果今天板規有處置這種言論的規定,則可
以透過較低的成本(寄信給板主之類的),得到某種程度的"正義"。
即便板主最後的處置不符合該受害人的期待,受害人依然可以循法律途徑進行救濟。但如
果板規從頭到尾都未規範這類的處置,多數情況下的受害人只能選擇被迫接受(通常結果
是離開PhD板),或是付出不相當的成本進行訴訟。那都不是我所樂見的狀況。
3.板主權力的進一步限縮
這是最抽象的要求。我不太知道所謂的進一步限縮應該到什麼程度。以前文針對Salt大的
回覆來舉例,是應該所有的板務處理都需要投票表決?是從頭到尾都不管事,任由板友暢
所欲言?還是在訂定了板規之後,依照板規進行板務處理?任何一種選擇都有其效益與代
價,而我相信部分的民意已經從板主選舉的結果中透露出來。因此我根據當初的政見,擬
定了這種程度的板規作為與板眾之間的約定。
當然這個約定並不是一定不能更改,但由於這牽涉到當初的政見,因此除非有一個明確的
標準或是程度(例如應該限縮到什麼程度?),不然任意更改,反而讓我悖離了當時支持我
的板友對我的期待。
因此,還希望Best大在這點上能多著墨一些,如果在我當初的政見許可範圍之內,我自然
願意如流從善,但如果相差太遠,我也只能在這點上剛愎自用。這部分還望Best大見諒。
綜合上面兩位的意見,在與其他兩位板主商討後,我希望在下面兩點問題上繼續努力:
(1) 逐步建立板主執行板務的程序規定,期待能將板務執行透明化。
(2) 強化板友創制權,賦予板友建議能夠板規化的機會。
我了解因為過去的事件對"板主"這個位置的不信任。但既然我們這批板主,無論是帶領罷
免或是經過板友投票選出來的,除了對我們多一點信心之外,也希望在大家的努力下,能
將板務儘快的弄上軌道。
以上是我的回應,還請兩位參考。
--
有錢人家的小孩什麼都比較會。
古阿明 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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