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報到日的問題
不好意思,又再來打擾各位,
之前有請問過休假年資的問題,
網友是說要離職及報到同一日最好,
可是我今天打電話去問報到機關,她是說叫我3月底前一定要去報到,
這樣比較好。(理由就跟網友們說的一樣)
我就問說是否我可以31日早上在現在機關離職(臨時人員),下午過去報到呢?
她說我若簽31日離職,也就是做到30日,
所以31日早上根本不用去原機關,可以直接來報到機關就行了。
這樣好像跟網友們建議的不符,根本沒法子弄在同一天。
目前我還是跟對方回復31日會去報到,
但還是想知道,同一天離職與報到到底是怎麼處理的呢?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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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2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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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樣就算視同一天離職與報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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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先問過目前的人事單位,
她是跟我說把資料帶去,次年開始應該就會算進去了。
新的人事單位則是說這項業務是另一位小姐負責的,叫我報到時再詢問就行了。
我是一定會三月底前去報到的啦。^^
又我有上網查了一下:
銓敘部80年1月25日80台華法一字第0513673號函釋規定略以,
為基於權益平衡及同為政府機關貢獻心力,
該部同意自79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
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
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按現為第8條)規定,
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得併計休假。
按日、按件計酬之臨時僱員,以其性質與前開所稱之臨時人員有別,
其服務年資經補實或轉任公務人員後,仍不宜併計休假。
茲以上開本部函釋意旨所稱按月支薪之臨時人員,
係指其定薪資之時即以月為準計酬,而非僅指按月發給薪資而言。
※ 編輯: oz 來自: 111.250.23.164 (03/25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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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是這樣,所以我才不太明白弄在同一天是如何辦到的,
及同一天是對哪一項事情有所影響。
不過因為工作還要交接及簽離職的緣故,
還是壓在最一天好了,避免造成現在單位接辦人的困擾,
以上謝謝各位的幫忙,謝謝哩。
※ 編輯: oz 來自: 111.250.5.49 (03/27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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