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初任公務人員工作不記名的疑問
小弟今年地特五等上榜,前幾天分發到單位上班,有收到人事給的一張公文,上面寫著
新進人員在報到一個月內的工作內容不得具名,並且要有輔導員輔助之類的敘述。
所以目前我是沒有職章可以蓋章,都要用我的輔導員的職章來蓋,並且寫"代"。
而我現在的缺就是我輔導員之前工作的職位,現在我到了單位之後,她就跑去另外一個
職位去了,所以也只有我需要幫忙的時候她會來教我,但是也有很多事情我不是很懂,
而她也很忙。而且她也把之前她在我這個職位沒做完的工作直接交給我,算是我的業務
之一,請問這樣OK嗎?
另外,我現在工作內容之一是收發文、歸類建檔案,而工作第二天開始,她就說她已經
不在我現在這個缺的位子了,所以承辦人、聯絡方式那些的名字都要改成我的名字來收
、發文了。例如我第二天就收、發了一些公示送達的公文,上面的承辦人及連絡方式都
是以我的名字收發,不過規定不是說一個月內新人不能具名承辦業務嗎?那這樣子OK嗎?
我爬文發現好像是也有其他人剛到單位就有職章可以蓋章,但是法律上不生效力。如果
發生我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跟我的輔導員討論,因為我還沒到單位一個月,所以承辦人
不能寫我呢?還是我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麻煩各位先進幫我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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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女生是善變的 V.S. 男生是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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