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的解釋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ike)時間15年前 (2011/04/05 23:39),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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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15條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 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依下列規定期限,檢 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一、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事由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提出申請。 前項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 知悉時起算。 請問上述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 的認定是指 4個月受訓期間 還是4個月受訓期間+6個月試用期間 還是連4個月受訓期間都不包括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218.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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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月受訓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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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0:18, , 2F
也就是說,若像X特這種的,若發現分到超爛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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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00:19, , 3F
而且是在四個月內發現是火坑的話,你就知道該怎樣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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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cpUxtN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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