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任用資格疑問之討論
各位先進:
因本人最近投履歷應徵國小主任職缺,該職缺應具備資格條件為『具有主計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第15條任用資格之現職主計人員』,而本人被通知前往面試,結果面試當天,於
面試時才告知不符『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第二款經會計,審計,統計人員相當職
等考試及格,並曾任主計或審計職務一年以上,具有擬任職等之任用資格者』,就直接回
家(害我當天請年休假,又不符資格白跑一趟).本人任職情形如下,請各位先進幫忙檢
視小弟是否符合『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3款之其中一款』:
(1)本人95/3/15~98/3/31:初任公職(應94地特四等會計考試分發)
(2)98/3/31~98/12/15因97地特三等會計考試分發到他機關就任.
(3)98/12/15至今:因98年高考分發到中央單位就任(有申請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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