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任用資格疑問之討論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leoapacer)時間15年前 (2011/04/19 17:01),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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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   因本人最近投履歷應徵國小主任職缺,該職缺應具備資格條件為『具有主計人員設置 管理條例第15條任用資格之現職主計人員』,而本人被通知前往面試,結果面試當天,於 面試時才告知不符『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第二款經會計,審計,統計人員相當職 等考試及格,並曾任主計或審計職務一年以上,具有擬任職等之任用資格者』,就直接回 家(害我當天請年休假,又不符資格白跑一趟).本人任職情形如下,請各位先進幫忙檢 視小弟是否符合『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3款之其中一款』: (1)本人95/3/15~98/3/31:初任公職(應94地特四等會計考試分發) (2)98/3/31~98/12/15因97地特三等會計考試分發到他機關就任. (3)98/12/15至今:因98年高考分發到中央單位就任(有申請縮短實務訓練2個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5.249

04/20 20:40, , 1F
可能是你有經過試用程序 所以到99/8/15才合格實授
04/20 20:40, 1F

04/20 20:45, , 2F
確實的日子還是問一下人事 或看你的任官令
04/20 20:45, 2F
文章代碼(AID): #1DhKzsv2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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