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談] 公務員廢除國旅卡之提案不予採納!
各位好
剛剛看日前公共政策平台提案連署
回歸薪資正義:建請政府廢除國民旅遊卡制度,全面恢復無法休假時之「不休假加班費」
現金全額發放
行政院人事總處今日已回應
以下為今日回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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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回應日期: 2026-08-11
分析說明
一、國民旅遊卡制度背景:
(一)早期因公務人員休假制度未能落實,考試院於55年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一
律休假,並取消不休假獎金。復經機關反映確有部分公務人員因公務需要無法休假,如一
律取消不休假獎金,或僅放寬部分性質機關人員發給不休假獎金,不僅造成各機關處理之
困難,亦有失平允,行政院遂於59年規定因公無法休假者,授權各機關得按日計發加班費
。
(二)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係源於行政院85年6月1日台八十五人政考字第19464號函「
為落實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之執行,以維護其身心健康並提升工作效能,自
85年7月1日起,依所定休假改進措施辦理」,規定公務人員當年度具有7日以下休假資格
者,應全數休畢;具有8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實施休假7日,剩餘日數如確因機關公
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另如連續請休假達3日以上者,發
給休假旅遊補助費。
(三)行政院嗣於92年推動國民旅遊卡制度,將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改以國民旅遊卡方式
發給,除延續鼓勵公務人員休假、維護身心健康及照顧公務人員等制度目的外,並兼顧提
振國內觀光及促進內需消費等政策目標。又休假補助費非屬強制必須之給與,係由政府衡
酌業務需要、財源、經費及公務人員休假權益等因素,綜合考量決定請領方式及額度。
二、歷來調整放寬國民旅遊卡情形:
國民旅遊卡制度實施以來,均配合公務人員需求、社會環境變遷及政策發展,並參酌各界
意見持續檢討調整,逐步提升制度彈性及便利性,以兼顧鼓勵休假、維護公務人員健康及
福利照顧等政策目的;歷次重要修正情形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使用方式規定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97年取消異地隔夜之消費限制;98年放寬於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
費加倍補助(106年1月1日起改為核實補助);100年起陸續放寬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
業別;106年起將休假補助費總額區分觀光旅遊額度及自行運用額度各8,000元;107年放
寬公務人員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休假,均得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費。
(二)109年將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日數由14日調降為10日、每日休假補助費額度自1,143
元提高至1,600元、放寬刷卡消費日不再限於休假日、放寬自行運用額度認定條件、納入
珠寶銀樓業別、開放購買儲值性商品,並照顧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2日之公務
人員,酌給相當2日之自行運用額度休假補助費3,200元;115年起配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10條修正,將前開改進措施放寬最低休假日數為3日及休假補助費為4,800元。
研商辦理情形
本總處於115年6月22日函請銓敘部、交通部觀光署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分別就「廢除國民旅
遊卡制度並全面恢復不休假加班費現金全額發放」表示意見,綜整如下:
一、銓敘部: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相關機
關定之,休假並得酌予發給補助;其建制目的在於慰勞工作辛勞,使公務人員暫離公務紓
解壓力以維護身心健康。針對建議全面廢除國民旅遊卡制度及全額發給不休假加班費,因
涉及休假制度目的、實務執行及各機關人事經費負擔等面向問題,應作整體考量。
二、交通部觀光署:交通部觀光署對於國民旅遊卡制度提振國內觀光及促進內需消費之政
策目標表示支持。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各機關編列年度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預算,係依「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等規定,按機關人
數、休假日數等估算覈實編列,倘有不敷得於相關人事費科目調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並無
相關預算編列及執行之限制規定。
參採情形
經綜合銓敘部、交通部觀光署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機關意見,本案「廢除國民旅遊卡制度
並全面恢復不休假加班費現金全額發放」之訴求,因涉及公務人員休假制度設計及整體政
策目的,現階段暫不參採,理由如下:
一、休假制度在於維護健康權,依年資設計慰勞天數
(一)公務人員休假制度,攸關公務人員得否藉由適當休息,以維護其健康,應屬憲法第
22條所保障健康權之範疇。制度的設計,係以公務人員服務年資核給慰勞天數作為休假,
以暫離公務紓解壓力,核心目的在於慰勞辛勞、提供合理休息時間,落實同仁健康權保障
,前曾規定須休畢「依年資核給之休假總日數」,復應機關業務需要,改以經機關長官核
准無法休畢時,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作為同仁因公務未能休假之補償。
(二)為落實上述核心目的,85年訂定休假改進措施並搭配發放休假補助費機制,制度性
促使同仁適度暫離繁重公務、調劑身心。
二、維持應休假日數,減少職場請假之客觀限制
(一)實務上,許多同仁易因機關業務或人力調配等因素影響休假意願。透過將「應休假
日數」予以法制化,能提供明確之制度依據與正當性,適度減少職場客觀環境(例如:主
管阻休)對同仁請假之隱性限制、降低過勞風險,有助於同仁妥為安排休假,貫徹健康友
善職場之理念。
(二)若全面改採發放未休假加班費,可能反使部分同仁忽略休息需要,導致全年無休投
入工作;維持「應休假日數」機制,則有助於促使同仁妥為安排休假、降低過勞風險,維
護同仁之身心健康。
三、實務數據顯示,現行公務人員平均休假達11.32日
經統計114年行政院暨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學校人員平均年度休假日數達11.32日,其中僅
有特任官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之平均請休假天數未達10日,顯示現行「應休假 10 日
」之規定符合實務運作狀況,並發揮引導同仁定期休假之效果,有助於維護工作與生活之
平衡。
四、休假補助屬額外福利,廢除將實質影響權益
公務人員休假制度係為維護身心健康,加班費則係提供勞務對價補償,兩者設計目的及性
質不同。現行搭配應休假 10 日核給最高 16,000 元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以及超過應
休假之國內休假日數,每日 600 元之休假補助費,在本質上屬於福利性質,皆係落實公
務同仁休假權益外,再提供之額外補助。此機制兼具促進休假與給予適度補助之效益;倘
若全面廢除,將對同仁現行權益產生實質影響。
五、兼顧健康保障與勞務補償,關懷擴及初任同仁
現行公務人員每年除有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16,000元外,如因公務需要未能休假,亦
能就應休假日數(10日)以外之日數(最多20日)申請未休假加班費,適度兼顧「基本健
康保障」與「額外勞務補償」。此外,為貫徹健康友善職場理念,115年起針對未達 3 日
休假資格之初任同仁給予 3 日休假及 4,800 元補助,強化對新進同仁之照顧。此項變革
亦扣合85年訂定前開規定時「調劑公務人員身心」之初衷,印證國民旅遊卡制度並非單純
之觀光政策工具,而是具備實質關懷與照顧意義之福利措施。
六、制度滾動檢討優化,持續鬆綁規範與放寬給付
休假補助制度並非僵化不變,歷年來因應實務與各界意見滾動調整,包含鬆綁使用限制、
放寬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懷孕等特殊條件,得申請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
用額度、調整應休假日數及放寬刷卡消費範圍等。另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自113年1月1
日起,因退休、亡故、侍親或育嬰留職停薪及資遣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依
年資核給之休假總日數」者,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亦展現制度之彈性與
對同仁權益之重視。
七、政策維持穩健推動,制度將每三年檢討一次
為維持政策之穩定性,行政院已核定115年至117年賡續依現行規定辦理,後續將以每3年
檢討1次為原則,持續蒐集實務意見並滾動檢討,以貫徹對公務人員健康權之保障。
後續推動規劃
本總處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未來將適時與交通部觀光署及相關機關再啟動國民旅遊卡制
度整體檢討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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