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談] 辭職後的一記回馬槍=考績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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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認錯,確實我沒那個耐心去了解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 只是應m大之請,挑了他一篇文來看,認為這個案子處分極不合理,. 就點出其不合理之處,並且認為稍微明理的「上一級機關」就會撤銷這處分。. 確實只要再多花個幾分鐘仔細看文中每個字,. 很容易就能發現這就是「上一級機關」的復審結果,確實是我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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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著又會莫明被水桶的危險回文,. 這貼就貼完哪有貼一半的!. 就目前貼出來的,. 為什麽我看的不太一樣,. 三. 覺得重點沒節錄出來,. 四. 是說網友只能被打乙或丙,. 至於是乙或丙,沒有明顯的事實翻盤,. 那就是尊重處分機關的判斷!. 五. 是針對未給予陳述意見,. 那未准假和寫機關造成負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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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 m 畫錯重點, 申論題畫錯重點, 大概五分. ^^^^^^^^^^^^^^^^^^^^^^^^^^^^^^^^^^^^^^^^^. 從這點來看, 機關核丙等, 確實是以 "詆毀機關" 當理由, 而不是礦職. 幫整理爭點. 爭點一, 保訓會沒有審酌, 哪裡 "詆毀機關"?. 爭點二, 機關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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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復審案件/考績丙等事件. 決定字號:109公審決字第000451號. 決定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全文內容:.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 109公審決字第000451號. 復 審 人: ΟΟΟ. 代 理 人: ΟΟ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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