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公務員持有股份超過10%有無追溯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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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ikeharry (mike)時間15年前 (2010/12/01 13: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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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持有家族企業兩間公司之股份,且都不超過10%,. 但兩間公司負責人皆為同一人,請問這樣是否仍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或是兩間公司的股份會因為合併計算超過10%而違法呢??. 麻煩有類似經驗或熟悉公務員服務法的大大們提供意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niaque (maniaque)時間15年前 (2010/09/06 23: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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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可以看一下..... 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 28.公務人員得依法繼承公司股份。但如其為投機事業,或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 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限制。.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與同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
(還有295個字)

推噓2(2推 0噓 7→)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ebruary90 (牛仔)時間15年前 (2010/09/06 22: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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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安、大家好. 我知道公務員有規定不得兼職,然後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裡面有說持有股份未超過10%,不在此限。. 因為小弟今年有幸考上鐵特,然而家族企業有13.6%的股份在我的名下. 但這些股份是在我之前就有的了,所以想問說有沒有"追溯既往"這個問題存在?. 如"不追溯既往"就代表我可以繼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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