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四等書記官補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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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1→)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rowa69 (重武裝)時間15年前 (2010/09/30 13: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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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不需要,除非原來保留事由的期限快到了才考慮用新的保留事由. 保訓會所寄給核准保留的日期開始起算三年,如果研究所保留事由的三年期間已經. 屆滿,而原PO還沒退伍,可用在營證明為事由再次申請保留到退伍為止. 如果6月各法院已經把缺額報給考試院的話,就可能要和同年考上的一起選志願. 及受訓,志願選填順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wannasay (想說)時間15年前 (2010/09/30 00:1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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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好,請教大家一些問題:. 本人於民國98年司法特考10月放榜錄取法院書記官,並且同月辦理受訓保留,. 預計民國100年6月寫完論文服兵役。. 1.請問因保留原因轉換是否須再辦理一次保留?. 2.役退時間約為101年6月是否超過保留年限3年(請問三年的起算與截止時間點為何呢?). 3.若於6月
(還有3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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