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受文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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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借舊文來確認一個問題. 小的是某直轄市的專案派遣 目前需兼任登記桌. 我記得以前在中央機關的時候發文給教育單位時. 只有直轄市是發給教育局 臺灣福建兩省轄下都是發給縣市政府. 但現在發現同仁發文都會直接正本給縣政府XX處 在副本給縣政府. 因為都有電子受文代碼 但是這樣文會直接給XX處收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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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定公文的受文者一定要是機關. 個人或是單位一樣可以是公文的受文者. 通常在行文的時候都是機關對機關. 因為就算你行文給單位. 單位回復的時候一樣要以機關的名義. 所以一般都是機關對機關. 而機關對單位行文多半是對自己轄下的內部單位. 或是一條鞭(人會政)的上級機關直接給下級單位. 直接行文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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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函覆,因為會提到對方的發文號,. 對方收發即可找到承辦單位,. 問題在函覆的副本或非函覆類的公文,. 函覆的副本又還好,若沒有配合辦理事項,多數存查,. 是何單位承辦尚非難辨。. 而非函覆類公文(如首辦)又沒有文號可據以辦理的公文,. 則對方收發只能依經驗法則或送主官管配文,. 我自己的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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