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情報] 人家已經邁向「工會」,我們還在被人宰制
共 4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2(2推 0噓 5→)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elkk (melkk)時間15年前 (2011/04/24 11:13),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若公務員原本權利義務與責任限制平衡被打破後. (如考試院想強推的3%丙法). 當然應另給公務員可抗衡因其主管高層不法不義作為所產生的危害... 而若已屬全國性通案, 當然必需給公務員群體更有力的工具.... 團結公工聯(或稱公工會)當然需授權可予其誕生.... 如此才能保障政府考選任用勞工之權利..
(還有176個字)

推噓6(7推 1噓 8→)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ookshop (哈)時間15年前 (2011/04/24 10:0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工會無此必要,且公務人員既享有俸給和一定保障. 身分不同於一般勞工,自應受有較多限制,合情合理. 歐美之先進國家其公務人員雖有工會,亦多擁有協商權. 但罷工權卻也受有限制. 英法德之公務人員工會勢力強大,但因公共財政困難. 政府再造之法仍然先行縮減公務人員編制,. 縱有工會,如之奈何?. 美國加州政
(還有95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zmantalk (來練肖話)時間15年前 (2011/04/23 23:20),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要比較仔細來去探討. 其實新版工會法並沒有否定公務人員組織勞工團體的權益. 不過它上面是寫應由勞委會和人事主管機關討論後定之. 所以這基本上就是請鬼拿藥單 因為人事主管機關本身就是事主(資方). 還要他來訂員工組織勞工團體的相關法令 這就很明顯的知道會有什麼結果. 當初新版工會法在
(還有489個字)

推噓-1(0推 1噓 4→)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vc123 (幸福是什麼)時間15年前 (2011/04/23 22:35),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三丙之永業制打破之後,公務員在沒有勞動三權的保障,實在是沒有人權. 事實上世界主要國家公務員都享有勞動三權,不要在被無恥的考試院騙了. 世界主要國家對公務員行使勞動三權現況一覽表. 勞動三權. 國家 團結權 集體協商權 爭議權. 瑞典 未限制 未限制 限制. 美國 未限制 未限制 限制. 法國 未限
(還有747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