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請問有關受訓 試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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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niaque (maniaque)時間15年前 (2011/05/05 18:3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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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曾經有其他考試任用資格的,經再以考試錄取的. 銓敘部解釋函有提過,如他的任用資格屬於可以被任用的. (即使綁約,而新的分發機關屬於可以任用該綁約的). 可以直接先報銓敘部審定,等於是回到現職公務員身分. (像台端所指同司法四等,因故離職,之後又考上同類考試. 分發到原系列機關就有可能). 另外,
(還有8個字)

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li012140 (mike)時間15年前 (2011/05/05 15:3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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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受訓 試用的問題. 如果考上某司法4等 受訓期滿 試用也期滿(取得合格實授)後. 在綁約期滿前辭職. 隔幾年 再考取同一司法4等考試. 是否仍需再經受訓 試用程序?. 還是直接上班正式任用. 謝謝.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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