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審標問題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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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iu2 (聆聽天之聲)時間15年前 (2011/07/03 15: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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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場是建議審標單純化統一標準. 除了領標序號未附可補正外 其餘當場澄清補正這回事少作為佳. 在場一家廠商就算了 在場多家廠商看到別的廠商補正這回事總會油然而生不公平之意. 如果是在大機關 每次來的監辦單位人都不一 判斷標準跟想法也不一. 這樣也容易衍生不公平不單純. 標場當中也是建議少用到裁量權為妙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uku731 (遙遙無期)時間15年前 (2011/07/03 13: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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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洽廠商說明(未到場的話可以傳真限期方式通知). 再來這比較算是招標文件不清楚造成的疏漏(沒有寫明是價格文件是指標單或標價清單). 而且標單已寫有標價總價,只要資規格審查通過,應該不影響最低標決標的原則. 所以我會傾向讓廠商澄清補正.... 不過現場最好看是一家或多家廠商
(還有214個字)

推噓1(1推 0噓 6→)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irk (mirk)時間15年前 (2011/06/30 17:0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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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辦理採購開標程序之前輩們,以下有關審標問題請問大家:. 1.如價格文件審查表中,有名列"是否已依規定將投標廠商、負責人名稱. 填入預留欄、加蓋印信?"此審查項目,如果廠商有於「標單」相關欄位. 用印,但卻沒在「詳細表(標價清單)」用印的話,這樣算是不合格標嗎?. 或是例如詳細表有5頁,但廠商漏1
(還有3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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