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請教權理的規定(職務跨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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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aniaque (maniaque)時間13年前 (2013/03/27 22:4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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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個.. 所以你四佔的是五職等權理,不是權理賤六.. 會有這樣的編法,聽說這是很久以前,. 為了讓技士/課員能夠有足夠的人來佔而做的修正..... 真正 跨官等 的職缺,現在泰半只存在 簡任那邊.. 在人行局事求人偶爾就會看到 P09-P10 的主管或副主管徵才訊息.. 那種職缺,就不能靠賤

推噓1(1推 0噓 6→)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qi3qi3 (勤儉持家)時間13年前 (2013/03/27 14:5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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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九條三項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但我對於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有些疑問:.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
(還有10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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