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兼職規定擬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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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 第 34 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 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 ,不在此限。. 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 兼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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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官做越大(越是有決策權力)的,就越不應該兼職或要多些限制... 畢竟錢已給比較多,而且越高的官越像責任制.. 如果真的能力搶手,麻煩調去那份工作專心做,不要兩邊通吃. 至於基層的人員反而不要限制太多,. 第一是因為他們工作的績效容易被掌控,只要達到目標沒理由限制他額外收入. 第二,如果限制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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