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請益] 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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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附註. 七、機關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其所訂期限及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程序,. 應迅速合理,避免最低標與其他廠商串通瓜分利益,藉不提出說明或提出不. 合理之說明等情形,使機關不決標予該廠商,改決標予其他標價較高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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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理解:. 1.如廠商皆在場,機關應予其他廠商比減價格之機會,程序如下:. 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略以:「…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復查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本案以次低標編為最低標廠商,並洽該廠商優先減價
(還有52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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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機關有ㄧ財物採購案件,4家廠商投標,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70%,其餘3家均未進入底價,因最低標廠商已提書面說明且顯不合理,故本機關不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 目前本機關監辦人員見解是,因其餘4家廠商均未進入底價,故本案應廢標重新辦理招標. 但我爬文及詢問其他採購人員結果,也有以下2種辦理方式:.
(還有11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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