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也是離職的問題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bb)時間20年前 (2006/02/26 22:2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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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動離職時,因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而準用第16條 上上面那位S版友弄錯了 如果契約約定預告期間比勞基法還長 在老闆要遵守時,那就是比勞基法長的時間 在勞工要遵守時,那就是勞基法規定的時間 原因:勞基法為最低勞動基準,契約條件更長者被當作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 雇主則是受契約規範 另外,最近勞委會對於謀職假之見解確定 以前解釋說不足一星期之預告期間謀職假之計算,由雙方協商 現在改為不足一星期之預告期間,因仍係包含於一個星期之內 故仍有兩天謀職假 除非該剩餘預告期間只剩一天,那當然謀職假就只有一天 如果剩餘預告期間有兩日以上者,謀職假就都有兩天 謀職假是法律賦與雇主之義務,原則上沒有不准假的權利 但是可以要求勞工證明的確是去謀職而不是他用 如非係為謀職目的而請謀職假,當然可以不准假 ※ 引述《EMDW (就是這樣喵~)》之銘言: : 嗯~~~ : 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這條就是給勞工用的 : 該通知的期間規定準用第十六條。 : 所以,s大大的說法待修正。 : 如果把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理解為:對勞工的最低保障標準。 : 那麼, : 在勞動契約裡,如果對於離職預告期間的約定,長於勞基法規定, : 等於對勞工不利, : 其效力,個人覺得十分可疑。 : ※ 引述《sunnyzephyr (冬天裡的太陽)》之銘言: : : 我想其實很多人都誤會了關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章勞動契約 : : 第十六條 :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 : : 超過二工作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時間工資照給。 :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 以上 : : 勞基法所規範的是雇主(即資方),並不是規範勞工。 : : 所以當勞方是自願性離職,並不適用這個規訂。 : : 應該依據公司所訂的員工規章(或守則)之相關條款來實行。 : : 而並非勞基法裡的這項條款喔! : : 想知道第十一條跟十三條是啥的可以參照: :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 : : 希望這樣可以讓大家不要在誤解勞基法的規訂了喔 : : 簡單的說,它是在規範"資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時"的條款 : : 不適用"勞方自願性終止勞動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15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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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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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9:26, , 2F
文章代碼(AID): #140Ri1Or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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