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也是離職的問題
勞工自動離職時,因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而準用第16條
上上面那位S版友弄錯了
如果契約約定預告期間比勞基法還長
在老闆要遵守時,那就是比勞基法長的時間
在勞工要遵守時,那就是勞基法規定的時間
原因:勞基法為最低勞動基準,契約條件更長者被當作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
雇主則是受契約規範
另外,最近勞委會對於謀職假之見解確定
以前解釋說不足一星期之預告期間謀職假之計算,由雙方協商
現在改為不足一星期之預告期間,因仍係包含於一個星期之內
故仍有兩天謀職假
除非該剩餘預告期間只剩一天,那當然謀職假就只有一天
如果剩餘預告期間有兩日以上者,謀職假就都有兩天
謀職假是法律賦與雇主之義務,原則上沒有不准假的權利
但是可以要求勞工證明的確是去謀職而不是他用
如非係為謀職目的而請謀職假,當然可以不准假
※ 引述《EMDW (就是這樣喵~)》之銘言:
: 嗯~~~
: 同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這條就是給勞工用的
: 該通知的期間規定準用第十六條。
: 所以,s大大的說法待修正。
: 如果把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理解為:對勞工的最低保障標準。
: 那麼,
: 在勞動契約裡,如果對於離職預告期間的約定,長於勞基法規定,
: 等於對勞工不利,
: 其效力,個人覺得十分可疑。
: ※ 引述《sunnyzephyr (冬天裡的太陽)》之銘言:
: : 我想其實很多人都誤會了關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章勞動契約
: : 第十六條
: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
: : 超過二工作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時間工資照給。
: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 以上
: : 勞基法所規範的是雇主(即資方),並不是規範勞工。
: : 所以當勞方是自願性離職,並不適用這個規訂。
: : 應該依據公司所訂的員工規章(或守則)之相關條款來實行。
: : 而並非勞基法裡的這項條款喔!
: : 想知道第十一條跟十三條是啥的可以參照:
: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
: : 希望這樣可以讓大家不要在誤解勞基法的規訂了喔
: : 簡單的說,它是在規範"資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時"的條款
: : 不適用"勞方自願性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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