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幫朋友問的 工讀生簽約 欲離職補習班說要提告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態度)時間17年前 (2009/01/08 22:37),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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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eke (無奈的人生)》之銘言: : : 如題 朋友最近遇到麻煩 先前因為找不到正職工作 先接了補習班的工讀生 : : 時薪約100元 一天工作兩小時 沒有保勞健保 但有簽約 : : 簽約內容大概是沒做滿多久要賠償3000元 離職要提前一個月說 : : 最近朋友找到一份至少半年的正職工作 因此想辭掉補習班 她本來想說賠錢了事 : : 但補習班說要找律師團告她惡意曠職 且要在1111上寫說她是惡質員工 : : 想請問一下 這樣真的會被告嗎? 因為我朋友只是應徵工讀生 : : 先前沒聽過工讀生要簽約的 而且若說在補習業界會黑掉 : : 應該也是約好要面試卻沒來 或錄取後卻不確定說要不要上班才會黑掉不是嗎? : : 我是覺得朋友應該不會被告 更何況要求簽約還沒幫工讀生保勞健保 蠻不合理的 : : 因為該補習班說的很誇張 所以不知道事情是不是真的那麼嚴重 : : 想請大家給點意見 謝謝~ : 抱歉 想再補充問一下 : 工讀生簽的契約依然具法律效力嗎? : 所以我朋友的薪水要不回來嗎? : 或者是要依契約賠償三千元? : 謝謝~ 一、勞健保部分: 1、前提要件:非由派遣公司派遣之員工 (此情形雇傭關係存於派遣公司非任職公司) 2、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凡雇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均需為勞工辦理勞 保。依台81勞保2字第24745號函,部分工時人員,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因此除了臨時工以外,無論 正/兼職or工讀生皆應投保) 但補習班並非公司行號(即使經立案),也不是新聞、文化、公益事業(大部分 補習班只有跟地方政府立案,沒有辦公司登記),因此不屬於強制投保單位。 3、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一類(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依衛署健保字第 84031133號,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 原則如下- (1) 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 ,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2)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 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3)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 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二、契約效力: 原則上,滿20歲的成年人訂立任何契約除非內容違法,均有效。7~20歲限制行為 能力人,訂立與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相關之契約,仍為有效 (by case認定)。 須注意的是雙方都講好了就是契約,並非簽名才叫簽訂契約,否則一般購物就不 成立買賣契約了,只不過白紙黑字的東西一翻兩瞪眼,比較沒有爭議。 三、對方百分之九十九不會找律師提告,三千塊連發封律師函都不夠。除非是他的親 朋好友免費幫忙。 四、對方如僅在1111陳述爭議事實,乃其權利;如有誇大、捏造,即為毀謗。 本篇僅針對你所述情形回答,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220.103

01/09 02:49, , 1F
補習班非屬勞保強制納保單位 (但要有就業保險)
01/09 02:49, 1F
※ 編輯: malpractice 來自: 122.146.103.174 (01/09 09:46)

03/19 15:48, , 2F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
03/19 15:48, 2F
文章代碼(AID): #19PW-diO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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