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幫朋友問的 工讀生簽約 欲離職補習班說要提告
※ 引述《Mieke (無奈的人生)》之銘言:
: : 如題 朋友最近遇到麻煩 先前因為找不到正職工作 先接了補習班的工讀生
: : 時薪約100元 一天工作兩小時 沒有保勞健保 但有簽約
: : 簽約內容大概是沒做滿多久要賠償3000元 離職要提前一個月說
: : 最近朋友找到一份至少半年的正職工作 因此想辭掉補習班 她本來想說賠錢了事
: : 但補習班說要找律師團告她惡意曠職 且要在1111上寫說她是惡質員工
: : 想請問一下 這樣真的會被告嗎? 因為我朋友只是應徵工讀生
: : 先前沒聽過工讀生要簽約的 而且若說在補習業界會黑掉
: : 應該也是約好要面試卻沒來 或錄取後卻不確定說要不要上班才會黑掉不是嗎?
: : 我是覺得朋友應該不會被告 更何況要求簽約還沒幫工讀生保勞健保 蠻不合理的
: : 因為該補習班說的很誇張 所以不知道事情是不是真的那麼嚴重
: : 想請大家給點意見 謝謝~
: 抱歉 想再補充問一下
: 工讀生簽的契約依然具法律效力嗎?
: 所以我朋友的薪水要不回來嗎?
: 或者是要依契約賠償三千元?
: 謝謝~
一、勞健保部分:
1、前提要件:非由派遣公司派遣之員工
(此情形雇傭關係存於派遣公司非任職公司)
2、勞保: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凡雇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均需為勞工辦理勞
保。依台81勞保2字第24745號函,部分工時人員,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者,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因此除了臨時工以外,無論
正/兼職or工讀生皆應投保)
但補習班並非公司行號(即使經立案),也不是新聞、文化、公益事業(大部分
補習班只有跟地方政府立案,沒有辦公司登記),因此不屬於強制投保單位。
3、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一類(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依衛署健保字第 84031133號,部分工時員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之認定
原則如下-
(1) 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
,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2) 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
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3)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
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二、契約效力:
原則上,滿20歲的成年人訂立任何契約除非內容違法,均有效。7~20歲限制行為
能力人,訂立與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相關之契約,仍為有效
(by case認定)。
須注意的是雙方都講好了就是契約,並非簽名才叫簽訂契約,否則一般購物就不
成立買賣契約了,只不過白紙黑字的東西一翻兩瞪眼,比較沒有爭議。
三、對方百分之九十九不會找律師提告,三千塊連發封律師函都不夠。除非是他的親
朋好友免費幫忙。
四、對方如僅在1111陳述爭議事實,乃其權利;如有誇大、捏造,即為毀謗。
本篇僅針對你所述情形回答,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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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220.103
推
01/09 02:49, , 1F
01/09 02:49, 1F
※ 編輯: malpractice 來自: 122.146.103.174 (01/0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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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15:48,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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