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提離職的程序? (解答)
針對兩個問題,提供勞基法上的法條給你參考一下
Q1:
提辭呈如果壓離職日是一個星期後
但主管又一直不受理
後讓我一直無法交接
這該怎麼辦呢?
ANS: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你有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日期,提前預告你要離職的時間
並留存你告知主管離職時間點的證據
(預告的MAIL或是錄音檔)
其實你就不用擔心主管不讓你走
Q2:
→
09/15 08:40,
09/15 08:40
ANS;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工提供勞務,該勞工即有權獲得應有的工資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雇主不得藉故扣留工資拒不給付
亦即雇主不得因勞工未事先預告即辭職
而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或以勞工需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後
始發給工資為由,主張遲付工資。
員工是否未辦妥交接手續致公司受有損害
乃公司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問題
不得執此主張其逕自扣發勞工工資。
白話一點的意思就是
就算你真的沒有交接造成公司有損害
公司也不得扣住你的薪資
且照成公司之損害,也非公司說了算
仍須由司法決定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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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ydra60319 (220.130.7.15), 09/15/2014 1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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