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一下提離職的程序? (解答)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soso)時間11年前 (2014/09/15 10:56), 11年前編輯推噓4(408)
留言12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針對兩個問題,提供勞基法上的法條給你參考一下 Q1: 提辭呈如果壓離職日是一個星期後 但主管又一直不受理 後讓我一直無法交接 這該怎麼辦呢? ANS: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你有依勞基法規定之預告日期,提前預告你要離職的時間 並留存你告知主管離職時間點的證據 (預告的MAIL或是錄音檔) 其實你就不用擔心主管不讓你走 Q2:

09/15 08:40,
不知道捏~但就覺得要!不然公司會不發薪的感覺
09/15 08:40
ANS; 第二十六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工提供勞務,該勞工即有權獲得應有的工資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雇主不得藉故扣留工資拒不給付 亦即雇主不得因勞工未事先預告即辭職 而以扣薪作為違約或損害賠償費用,或以勞工需辦妥離職交接手續後 始發給工資為由,主張遲付工資。 員工是否未辦妥交接手續致公司受有損害 乃公司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之問題 不得執此主張其逕自扣發勞工工資。 白話一點的意思就是 就算你真的沒有交接造成公司有損害 公司也不得扣住你的薪資 且照成公司之損害,也非公司說了算 仍須由司法決定 以上,希望有幫助到你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7.1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alary/M.1410749803.A.11B.html ※ 編輯: hydra60319 (220.130.7.15), 09/15/2014 11:00:59

09/15 12:05, , 1F
推!
09/15 12:05, 1F

09/15 12:38, , 2F
但之後面試的公司打電話過去已提離職但不給走的公司的
09/15 12:38, 2F

09/15 12:38, , 3F
的話不是會被大黑特黑....
09/15 12:38, 3F

09/15 12:39, , 4F
這樣有解嗎?
09/15 12:39, 4F

09/15 12:56, , 5F
新公司通常不會理前公司,頂多確認你是不是離職了而已
09/15 12:56, 5F

09/15 12:57, , 6F
不用想太多,在新公司好好做好自己的事就好
09/15 12:57, 6F

09/15 13:06, , 7F
謝謝!
09/15 13:06, 7F

09/15 13:07, , 8F
真的是非常感謝
09/15 13:07, 8F

09/15 13:35, , 9F
如果一個人行的正沒做錯事,何必怕別人黑你?如果一間
09/15 13:35, 9F

09/15 13:36, , 10F
新公司就因為你前公司單方面的一句話而否定了你的能力
09/15 13:36, 10F

09/15 13:37, , 11F
,那就自認倒楣吧(我是覺得機率很低@@
09/15 13:37, 11F

09/15 17:27, , 12F
我有經驗會被黑 這也代表新舊東家不過一丘之駱
09/15 17:27, 12F
文章代碼(AID): #1K5bLh4R (Salary)
文章代碼(AID): #1K5bLh4R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