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搬遷能要求被資遣?協議好離職日期可
事發經過超長
先講結論
希望廣大鄉民
協助拿到資遣費+非自願離職書
教我該怎麼全身而退別被慣老闆再衝康我
若真的拿到資遣費
願意支付完相關費用後全數捐出流浪動物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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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順序如下
10/6
公司從新北市搬到台北市
因為真的太遠,車程增加40分鐘
就在搬完公司隔天跟同事一起向老闆提出辭呈
因為有查到勞基法第14條規定,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提的條件是要有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老闆表示死都不會給資遣費,只願意給非自願離職書
10/12
願意補助交通費2000元+薪水2000元
但未達成共識
公司要求我做到11月底
他們找到新人並交接完成為止
10/13
同事想要全拿資遣費+非自願離職書
因此同事在10/13像勞工局提出調解書,並表示我們可以“一起調解”
10/31
老闆說他已經找到人
希望我今天走人
他願意給我一萬塊作為補償
並表示同事已經把調解書撤掉 他們已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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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不該拿的錢就是不會拿
但是該爭取的權益我也不會少爭取
公司完全沒有打卡這個已經可以申訴
這一年還經歷了加班沒有加班費 用補修抵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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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時打到勞工局詢問
勞工局表示可要求資遣 寫在調解書得要點有
1.中間提到的交通補償跟薪資都要達成協議 而非單方面說了算
2.更改上班時間
3.更改上班地點
4.加班費
5.沒有打卡可以直接檢舉
除了以上之外
不知道還有哪些可以寫?
有打去法扶詢問
他表示
一開始已經「協議離職」
老闆很有可能會將這部分導成自願離職
但是協議好11月底離職
他可以這樣叫我走就走嗎?
還請大家幫幫忙
被慣老闆欺負超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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