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及最後工作日官司問題
各位好 這邊有個偏法律一點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我在去年底在前公司待滿7個月照理說會有3天特休假。不過勞基法新制是在106年度才開
始實施,所以不溯105年度。
而我是在106年度1月1號向公司提出辭呈,公司是在1月1號當天回覆我答應我離開並請我
在1/3號交接工作及歸還物品(1/2是國定假日)
想請問這樣我的最後工作日算是是12/31還是1/3號,我能否申請1/1至1/3的薪水?
另外我在這個時間點提出辭呈是否享有106年度的三天特休?
目前已經開完一次庭了,法官要我問問法律相關人士這方面的問題。
再麻煩懂法律的前輩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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