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及最後工作日官司問題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時間8年前 (2017/11/22 21:56), 編輯推噓1(101)
留言2則, 1人參與, 8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各位好 這邊有個偏法律一點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我在去年底在前公司待滿7個月照理說會有3天特休假。不過勞基法新制是在106年度才開 始實施,所以不溯105年度。 而我是在106年度1月1號向公司提出辭呈,公司是在1月1號當天回覆我答應我離開並請我 在1/3號交接工作及歸還物品(1/2是國定假日) 想請問這樣我的最後工作日算是是12/31還是1/3號,我能否申請1/1至1/3的薪水? 另外我在這個時間點提出辭呈是否享有106年度的三天特休? 目前已經開完一次庭了,法官要我問問法律相關人士這方面的問題。 再麻煩懂法律的前輩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1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11358966.A.DE2.html

11/23 00:06, 8年前 , 1F
最後工作日,就看你最後一天有上班是12/31還是1/3
11/23 00:06, 1F

11/23 00:07, 8年前 , 2F
如果你最後工作日是12/31,當然薪資只算到12/31
11/23 00:07, 2F
文章代碼(AID): #1Q5O7stY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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