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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勞基法及最後工作日官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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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年1月1日提出辭呈而雇主也接受,則在106年1月1日當天會發生終止. 勞動契約效力(即離職生效日),但是雇主說需勞工在106年1月3日辦理交接及歸還物品. ,應視為另一個要約 ,勞工若同意則在106年1月3日才正式發生終止勞動契約效力。2、 另外所稱的最後工作日應該是指勞工實際工作的最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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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這邊有個偏法律一點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我在去年底在前公司待滿7個月照理說會有3天特休假。不過勞基法新制是在106年度才開始實施,所以不溯105年度。. 而我是在106年度1月1號向公司提出辭呈,公司是在1月1號當天回覆我答應我離開並請我在1/3號交接工作及歸還物品(1/2是國定假日). 想
(還有7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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