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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法定休息時間的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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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台灣餐飲業若要完全照勞基法. 很多餐飲業根本就沒辦法營運下去. 餐飲業缺人然後人一直補不齊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缺人的時候. 誰還管你什麼一例一休. 誰還管你什麼每四小時要休息半小時. 直接取修休假來加班或是用休息時間把工作完成. 絕對是很多餐飲業的做法. 但也不能怪餐飲業業者這麼做.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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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安安~. 小弟上來是想問個最近一直很困擾的問題. (內文有點長,抱歉). 關於勞基法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簡單講就是工作超過四個小時一定要休息三十分鐘,這個我理
(還有139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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