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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提離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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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xfordGOD (牛津神)時間13年前 (2013/07/17 10: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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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原規定為是雇主要資遣勞工時所規定之提前日期告知事項. 但第十六條規定,如不定期契約之勞工準用第十七條的規定之提前日期告知事項. 法條並無規定員工如沒有到法律之日期提前告知會怎樣. 所以無法可罰勞工,但雇主要資遣員工沒照規定會被罰. 如果雇主要告勞工沒有幾天前告知就離職的,或許走民法比較可行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orotommacy (alibobo)時間13年前 (2013/07/17 10: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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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ravaillersousloi1.blogspot.tw/2011/05/blog-post_27.html. 最後應注意的是,若勞工認為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合法,. 則不宜於離職時主動給付雇主違約金,否則勞工事後想再藉由. 法律途徑向雇主追討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先前已依自由
(還有112個字)

推噓2(2推 0噓 8→)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9113332708 (D2000用戶)時間13年前 (2013/07/17 09:2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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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最近因為找到一份新工作待遇好很多. 有週休二日 颱風天也不用一定要到了. 可是他要我下禮拜一就開始上班. 但我在原公司已經待快兩年了. 照勞基法規定. 1~3年的員工須提前20日告知. 現在提離職無論如何都來不及了. 請問這種情況下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還是說就只有放棄新工作這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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