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在「金保法」與「融資專法」之間,融資租賃監理應審慎拿捏
原文標題:在「金保法」與「融資專法」之間,融資租賃監理應審慎拿捏
原文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38/8738508
發布時間:2025-05-19 00:00
記者署名:文/ 聶建中,淡江大學財金系教授
原文內容:
台灣融資租賃產業近年快速發展,不僅成為企業設備融資的重要來源,也在個人消費金融
領域擴大版圖。從工廠生產線機械、診所醫療儀器,到物流貨車與機車貸款,乃至日益流
行的「先買後付」(BNPL),租賃業已深嵌於實體經濟脈絡,橫跨法人與自然人業務,涵
蓋資產融通、租後管理與風險分攤,是促進設備投資與內需消費的關鍵工具。
然而,在監理制度上,台灣目前尚未對租賃業訂定專門法規,多數業者僅依公司法、民法
、消保法或特定金融條例間接適用,導致市場處於「制度灰區」。針對此一議題,金管會
已啟動監理改革,預告五項子法修正草案,並擬將一定規模以上的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金保法)適用範圍,首波將四家上市櫃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
租賃子公司公告為金融服務業。此舉不僅象徵融資租賃產業正式跨入金融監理架構,也意
味著未來將比照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接受更高規格的自律與規範。
監理改革應以「消費型與法人型」業務區隔為前提,針對消費金融端導入金保法規範,強
化合約揭露、廣告行為管理、定型化契約審查等措施;同時對法人型設備融資部分,保留
一定商業彈性與操作自由,以維持產業的資金流動效率與風險分攤機制。監理不應將兩者
混為一談,更不應讓監管工具主導了市場發展方向。
在實務上,若對法人型租賃也一體施以消費者監理要求,將出現三大負面效果:一、監理
資源錯置、執法成本飆升,主管機關需耗費人力查核大量低風險、低爭議案件,反而無法
有效聚焦處理高風險消費性爭議。二、企業型租賃過度金融化,失去彈性,若強加資本適
足與風控回報等金融監理標準,將扭曲租賃本質,使業者承擔不對等的法遵成本,限制創
新與效率。三、中小企業資金斷鏈風險升高,中小企業仰賴租賃解決資金與設備需求,若
業者因監管壓力限縮業務,最終受損的是實體經濟與就業市場。
這並非只是學理推論。歐盟、美國、日本等國早已採行用途與對象區分監理原則:凡屬自
然人從事消費性用途,納入消費者保護架構;法人型租賃則回歸商業契約自治與民法治理
。台灣若未依此原則區隔,恐導致錯殺市場效率、也無助風險控管。
因此,監理改革應朝向「雙軌並進」:一方面透過金保法強化對消費端業務的資訊透明與
風險揭露,保護弱勢消費者;另一方面,保留法人型業務的操作彈性與風險自主。政策焦
點應放在落實既有法制、強化執法效果,而非倉促推動專法立法,徒增市場混亂與資源浪
費。
綜上所述,當前以金保法為基礎,優先納管規模較大且資源充足的租賃公司,建立基本監
理框架,是相對穩健的起手式。在監理架構選擇上,並無絕對的「對或錯」,監理政策不
應僅止於制度設計,更應重視執行彈性與產業多樣性,方能兼顧發展與穩定。
心得/評論:
金保法針對的是消費端,法人那邊還是保留彈性,這樣的雙軌管理真的比較合理,如這篇
有提到歐美都是分開管理消費型跟法人型的,台灣也該走這路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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