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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標的] 有關公司配發股利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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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anLi (IanLi)時間11年前 (2014/10/08 21: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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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看錯科目. 案 由 二:擬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謹 提請審議。(董事會提). 說 明:一、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將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 得溢額之資本公積新台幣 1,266,944,445 元,按分配基準日股東名簿. 記載之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每股配發現金新台幣 0.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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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3→)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rank760417 (法蘭克)時間11年前 (2014/10/08 20:27), 11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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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41條內容為:「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二、受領贈與之所得。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
(還有14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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