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學歷認證政策問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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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學歷認證政策問題研析
大陸學歷政策研擬過程中,問題頗為龐雜,以下將就檢覈及採認問題諸如採認
對象、方式、單位、程度、類型、科系、原則等多個面向進行探討,以期能對於學
歷認證政策有所助益。
第一,在採認對象方面,在毛高文部長時期,對於大陸來台人士的學歷認證即
傾向開放,至吳京部長則積極爭取讓大陸學生來台攻讀學位,而「辦法」草案中明
定民國三十九年後畢、肄業於大陸地區高校機構者,可有採認之機會,由此可見大
陸地區來台人士的學歷問題較無爭議。反觀,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就學者,在學歷
認證上意見紛雜,從最初的「不開放」到「不宜開放」到「積極爭取開放」、「可
能開放」、「暫緩開放」,直至「辦法」中明示,「條例」實施前,赴大陸地區取
得之學歷不採認,實施「條例」後至「辦法」實施前,經考試取得學歷者有兩次甄
試機會,「辦法」實施後,則依規定辦理。可知大陸地區來台人士和台灣赴大陸求
學者兩者境遇不同。而後者則因為「辦法」公佈前後的過渡時期而限制較多。
第二,在採認方式方面,納入考慮之因素約有事先報備、逕予採認、書面審查、
甄試等,在八十一年初,教育部傾向以「審查」方式採認,兩岸人士標準相同,八
十三年,則傾向採用採認及檢覈兩種方式,直到八十五年,採認來台定居大陸人民
學歷則有兩種,在公告名單內直接採認,反之則以考試方式檢覈,在赴大陸就學的
台灣人士方面,則在研擬的「辦法」草案中加入了「事前報備」的原則。由於在「
條例」施行後、「辦法」公佈施行前存在著過渡時期,因而教育部便以「不溯及既
往」為原則,在此期間赴大陸就學者,給予兩次甄試機會,但「條例」之前(民國
八十一年)逕赴大陸的學歷是一概不採認,大陸人士則是從民國三十九年以後即可
採認,兩岸人民的檢覈原則針對此項而言,差異頗大,直到林清江部長的時代,基
本上延續「事先報備」的處理原則,而採認政策也傾向「甄試」、「審查」並存的
方式。
第三,在採認單位方面,大陸高等教育結構可分為大專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大
專教育包含了專科、大學,研究生則包含了碩、博士,而學位的授與單位是以高等
學校、科研機構為主。高等學校一般而言,可以招收大學生及研究生,而科研機構,
則以招收研究生為主。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少數能夠獨立開設研究生課
程的科研機構,以及獲得碩士學位授與權的科系,可以授與研究生學位。因此,在
此項目的採認上,教育部傾向認證大學以上高等學校學歷,此外,若以「辦法」第
三條為憑,學術研究機構似可納入採認範圍,且科研機構同樣可授與碩博士學位,
但在公佈的73所高校名單中卻未將科研機構同時列入。
第四,在採認程度方面,可區分為專科、大學、研究生等程度,初期,教育部
傾向以高校大學學歷為認可對象,至吳京部長時代,則考慮開放彼岸學子來台研習
研究所課程,而台灣赴大陸就學者,則傾向承認高校系所,不過,在遭到朝野立委
提案修改「條例」、監察院提出糾正案之後,開放的範圍傾向大幅縮減,並在此時,
考慮承認少部份高校研究所以上之學位。
第五,在採認類型方面,可區分為以學校為主、科系為主或兩者混合等三類。
自一九五四年起,中共為提高高等學校教育品質,開始發展「重點高校」政策,截
至一九七九年底,重點高校共有96所,至今無變易。延續「重點高等學校」的政策
發展,有「211工程」的推動,而目前遴選為211工程預審名單者約有近百所高校。
(211工程相關論述,詳見第三章)由於大陸高校多達1021所,除了「重點高校」、
「211工程」政策之外,大陸方面尚有「重點學科」的設置,以上種種均得以作為
我教育部之重要認證參考指標。
而歷年來教育部對於認校、認系或兩者並重的採認意見方面,不盡相同,初期
傾向以「認校」為主,科系特色也是重要依據,且以重點大學為重要考量因素,不
過在提案遭到駁回後,便傾向「認校」、「認系」並重的方式,直至八十六年,又
改為以「重點學科」為主,且傾向設有碩博士點的學科,同年十月,公佈「辦法」
的73所高校名單中,並未列出欲承認之詳細系所名冊,原則上以中共國家較委推薦
的94所重點大學為篩選參考對象,由於公佈後受到立委質疑、監察院糾正,使得認
可幅度緊縮到以10所國際名校的研究所為主。
第六,在採認科系方面,初期學者建議以36所重點大學為認證對象,普通高校
須經過檢覈,成人高校及涉及意識形態者均不予承認,直至八十三年底,排除採認
的科系有了較為明確的方向,對於函授、涉及共產主義及中共黨政軍校系,均不予
採認。八十五年,排除範圍更擴及遠距教學、自學考試、學術研究機構、分校學位、
榮譽博士學位等,且開始對於醫科學歷採取從嚴審核的態度。八十六年初,科系鎖
定在少數重點學校非文史類領域,並希望先行開放理工類學科,大陸師範院校初期
則傾向不開放。教育部公佈的「辦法」中明定九類學歷不予採認,包括函授、遠距
教學、自學考試、分校、名譽學位、共產思想系所、文革期間學歷、非正規學制、
間讀走讀及其他特殊情況,而針對台灣民眾,則在加上「條例」實施前逕赴大陸者
及就讀非教育部認可高校者。八十七年,在採認的科系上,更形縮減,不僅傾向僅
採認研究所學歷,更初步認定醫學類、文、傳播類、法政、教育及涉及意識形態者
均排除在外,名單中僅有綜合、理工、農林、財經、管理等類別。
第七,在採認原則方面,有從寬、從嚴等原則,初期由於完全不考慮開放台灣
學子赴大陸的學歷認證,執行對象限於來台人士。整體而言,採認原則傾向從嚴,
尤其醫學類牽涉到人民福祉甚鉅,因此在學歷檢覈上更形慎重,由於海峽兩岸意識
形態不同,因此只要可能涉及共黨思想之系所如師範教育、文史哲、法政、傳播等
均予以排除,不過,在面對大陸來台人士的採認原則上,則較傾向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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