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你工作超時了嗎?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可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但延長工作時間加上
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總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可有例外規定。
案例:
前幾天去面試一家工具機廠,面試人員跟我說休假是隔週休,可是平日要多加半小時,禮
拜六做半天,下午算加班,加班的時數是為了補二、四禮拜六的休息,請問這算是可以的
嗎?
答覆:
每二週八十四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之工作時數有超過八小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
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
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每二週仍不可超過八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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