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 求職或工作中有無性別歧視情形?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2/12/17 13: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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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在找工作或是在工作中遭受到不平等的性別待遇呢? 事實上,雇主在辦理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 措施、教育、訓練等活動,給付薪資及對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等事項,不得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此外,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也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 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理由。 所以如果你有遭受到差別待遇時,記得要適時地做出反應喔! 案例: 請問公司可以強制規定女性員工一定要化妝嗎?如果有,那豈不是兩性不平等,何以男生就 可以不用化妝而女生就一定要化妝?就兩性平等上來說,這麼做就不公平了吧! 回答:就業平等之法制,於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分別定有明文, 其中勞動基準法僅規定同工同酬,工資以外事項之平等問題,於勞動基準法則無明文。其 中,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 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更進一步於第二章定有性別歧視之禁 止,明文規定(1)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 而有差別待遇。(2) 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 別待遇。(3) 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4) 薪資之 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5)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 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本案例中公司對於男女兩性在儀容上之要求顯有不同,就此對於不化妝之女性員工予以懲 處者,恐屬對於女性員工之歧視,而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違反。 若您有勞動權益相關問題,歡迎您在此發問,或至全國就業e網職涯諮詢專區發問喔: http://www.ejob.gov.tw/navigate/advise/index.asp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GpgYqY5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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