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被資遣時可主張哪些權益事項?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3/03/04 10:06),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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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資遣是非常令人難過的事,但有些事情還是得讓大家知道... 1.雇主必須有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 2.須預告勞工(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謀職假工資: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勞基法第16條第2項) 4.如未預告勞工時,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3項)。 5.資遣費的計算(勞基法第1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6.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用) 7.有大量解僱時應依規定辦理(參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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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闆不肯開非自願離職書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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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勞工符合非自願離職雇主拒絕開立離職證明,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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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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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跟我說開那個給我會影響我後面找工作,要開證明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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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如快點找到工作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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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能很快找到工作,我也不想去要啊!!就是找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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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離職有三星期了,還可以去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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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若老闆耍賴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你就要趕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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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去申請勞資爭議,由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中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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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經過這個程序,若雇主還頑固不肯開證明,勞工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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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照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的會議紀錄,循情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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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作為你去就業服務站作失業認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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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D06nt9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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