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勞工可以請哪些假呢?
上班總是有時候必須請假去處理一些私人的事情,究竟勞工有那些假可以請呢?
1.婚假: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2.喪假:勞工喪假依下列規定: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
照給。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3.普通傷病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1.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
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
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
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
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4.公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
假。
5.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
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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