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勞工公傷假如何認定?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
予以補償。」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
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職是,雇主給予勞工公傷病假,應以勞工治療、休養
期間【不能工作(即無工作能力)】為其適用前提。惟其工作能力如何,事涉醫療專業,應
由專業的醫師判定。至實務上常有醫生依其病人之主述或需求開立宜休養數月之診斷證明
書,雇主如對於該診斷證明有疑義時,可循設有職業傷害專業門診之醫療院所就個案之工
作能力進行評估(網址為http://www.tmsc.tw。首頁→就醫指南→服務醫院地圖,中國醫
藥大學附設醫院復健醫療大樓(地址:臺中市北區育德路2號)、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地址: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或雇主可根據勞工保險局核給的職業災害傷病
給付及其日數據以認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參照)。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
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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