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需負擔的職業災害補償範圍?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4/08 09: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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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針對同一事故,貴雇主已支付 費用補償者(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 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 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 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 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 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HOX_27H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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