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需負擔的職業災害補償範圍?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針對同一事故,貴雇主已支付
費用補償者(包括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意外保險等,因同一事故,而由勞工保險局核定
給付或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者),自得將此部分抵充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先予敘明。
1.工資補償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
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傷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
得之工資。
2.醫療費用部分:有關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
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 (明示或默
示之意思表示合致)之。另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必要之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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