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片面減薪勞工之權益何在?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而工資為勞動契約之要
素,亦為雇主關於勞動契約之主給付義務,是工資於契約締結時經由勞雇雙方議定後,於
契約履行之階段,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同意而片面刪減。若雇主有不當之片面減薪,勞工可
依下列方式主張權益:
1.勞工仍願再繼續任職時:勞工得不承認雇主片面減薪之效力,仍向雇主要求給付減薪前
之工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請主管機關發限期給付命令。
2.勞工不願再繼續任職時:按雇主作出片面減薪之決定,自屬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事後又僅依減薪後之數
額給付不足額工資,則又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
工作報酬」之要件,勞工得不經預告即時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但如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
使終止權者,應遵守30日之除斥期間規定。並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要求雇主給
付資遣費。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7條、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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