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調動勞工之原則為何?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5/06 10: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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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 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協議定之。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 之必要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此即所謂「調動五原則」。雇主若基於前述之五原則合理調動勞工職務,為維護事業單位 營運及勞資和諧關係,勞工應不得拒絕。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2) 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HXnF4qd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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