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調動勞工之原則為何?
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
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協議定之。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
之必要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
此即所謂「調動五原則」。雇主若基於前述之五原則合理調動勞工職務,為維護事業單位
營運及勞資和諧關係,勞工應不得拒絕。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2) 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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