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如何判斷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勞資爭議常出現對於契約性質之爭辯,到底是依契約所約定之期限,或以工作是否有繼續
性來判斷?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針對「繼續性工作」之解釋為:「非繼續性工作係
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至
於企業內就同一工作如有不定期契約及定期契約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應視為有繼續性工
作」。準此,雇主雖然以「定期契約」之名義僱用「有繼續性工作」之勞工,則其契約屬
性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3日(87)勞資二字第0134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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