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規定業務或主管不得申請加班是否有效?
一般事業單位習慣上把業務人員與主管級人員,自認為是責任制專業人員而不發給加班費
,實際上可能有所誤解,因為所稱「責任制專業人員」係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規定:
1.該等工作者必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者,始適用之。
2.並經勞雇雙方簽訂書面約定。
3.報請當地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
若未完成上述之法定程序者,或該工作者不符合核定公告者,恐有雇主被追補加班費之虞
,而勞工請求加班費的權利消滅時效時間及起算點,依民法第126條及第128條規定辦理,
即該加班費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
(2) 民法第126條、第1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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