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規定業務或主管不得申請加班是否有效?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5/27 09:4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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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業單位習慣上把業務人員與主管級人員,自認為是責任制專業人員而不發給加班費 ,實際上可能有所誤解,因為所稱「責任制專業人員」係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規定: 1.該等工作者必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者,始適用之。 2.並經勞雇雙方簽訂書面約定。 3.報請當地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 若未完成上述之法定程序者,或該工作者不符合核定公告者,恐有雇主被追補加班費之虞 ,而勞工請求加班費的權利消滅時效時間及起算點,依民法第126條及第128條規定辦理, 即該加班費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 (2) 民法第126條、第128條。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Hehl0nC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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