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雇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解僱勞工?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雇主非有法定事由者,不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
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可分為「預告終止」及「不經預告終止」二種。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雇主若依上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先行預告,如未依規定
期間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勞務基準法第12條明文,勞工有下列之情事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
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上述之事由係出自於勞工個人行為不當或犯罪行為所致,該解僱隱含懲戒性質。所以,解
僱前毋庸事先預告,亦無發給資遣費之義務。惟應注意者,勞工若有上述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款至第六款終止契約事由者,雇主應自知悉日起30日內為之,若超過該期間者,則
不得再援引該事由解僱勞工,否則該解僱將不生效力。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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