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制度內容為何?
積欠工資墊償制度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為據:
申請墊償對象以「勞工」為限,不含雇主及公司法所委任之經理人,墊償金額以雇主歇業
當日往前逆算六個月內,並是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積欠的「工資」為限。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委託勞工
保險局辦理基金收繳業務。
雇主積欠的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
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準此,事業單位藉由所提繳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解決清償積欠勞工工資之措施者,
則應簽立「積欠工資證明」,檢附事業單位所在地主管機關開具之工廠、營業利事註銷、
撤銷之登記,或經事實歇業認定的證明文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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