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是多少?
勞動基準法對於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並未特別規定。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84年9月
27日作成解釋稱,勞工對於資遣費之請求時效為15年。至其是否合適在所不言,但較為安
全之作為時效應是5年為妥;依民法第126條之學理通說,退職金係指當事人一方長期為他
方服務於退職時所得請求之報酬而言。該資遣費之性質應包含在民法第126條所稱「退職
金」之範圍內,從而應適用5年之短期時效。
參考法源:
(1) 民法第126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9月27日台(84)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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