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 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是多少?

看板TaiwanJobs (台灣就業求才)作者 (加油!)時間12年前 (2013/08/26 10: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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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對於資遣費之請求權時效,並未特別規定。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84年9月 27日作成解釋稱,勞工對於資遣費之請求時效為15年。至其是否合適在所不言,但較為安 全之作為時效應是5年為妥;依民法第126條之學理通說,退職金係指當事人一方長期為他 方服務於退職時所得請求之報酬而言。該資遣費之性質應包含在民法第126條所稱「退職 金」之範圍內,從而應適用5年之短期時效。 參考法源: (1) 民法第126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9月27日台(84)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 若有相關問題請來電0800-777-888洽詢, 或上全國就業e網(http://www.ejob.gov.tw/)\職涯導航\職涯諮詢 詢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54.66
文章代碼(AID): #1I6hijic (Taiwan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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